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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9 新闻来源:邢台市康达建筑工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_检验检测专业网_室内环境检测_环保检测_洁净室检测 浏览次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职业卫生监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辨识和防控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手段,是安监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 (一)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二)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现状评价的,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规定》第51条第4项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时,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须明确委托检测与评价的作业场所范围、检测与评价项目和检测点。
  • 1.检测与评价的作业场所范围、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用人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确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用人单位应向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和原辅材料等相关资料;如因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面、检测与评价工作不规范或者因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的错误而导致职业病相关事件(纠纷)的,由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检测与评价的作业场所范围、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由用人单位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委托范围和委托项目进行检测评价;如因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检测与评价委托的范围不全面、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未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与评价的,由此导致职业病相关事件(纠纷)和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凡在我市从事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首次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时,签署《六安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见附件1),并连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及联系方式一并报送至市安监局和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和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三、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定期上报和抽查制度
  • (一)凡在我省从事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时,应加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论信息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不合格岗位治理建议一览表》(见附件2、3),同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论信息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不合格岗位治理建议一览表》抄送给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中央、省属企业的,还应同时抄送给市安监局)。年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市安监局报送年度工作业绩表和工作总结。
  • (二)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纳入日常职业卫生监管的重要内容,要依据《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测、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治理。
  • (三)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书》进行抽查,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暂行办法》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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